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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12-10 16:34:25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52800号)等文件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财预〔2018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前海合作区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以促进产业聚集和发展,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引导基金应充分发挥前海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根据实际需要支持设立深港合作基金、海外基金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以与其他资本合作发起或单独发起的形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母基金、直投基金或采用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混合策略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经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评审、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放大杠杆、滚动支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形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第六条 引导基金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

  (一)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其他财政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深圳市前海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前海管理局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与运营引导基金。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为引导基金的出资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对引导基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负责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重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开展对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及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监管,对引导基金年度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等工作,委派人员列席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查阅引导基金相关文件;

  (四)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前海管理局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安排;

  (五)协调各级产业部门,支持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发展,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为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

  管委会经前海管理局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管委会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及引导基金专家库名单;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方案;

  (四)审定直投项目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经管委会审定事项;

  (五)审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六)前海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管委会委员原则上由前海管理局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司)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外部专家由管委会审议后确定为管委会专家委员,管委会在审定第(四)条事项时,应当包含专家委员。

 

  第十条 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管委会审定,选取市内外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专家委员会经前海管理局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对引导基金其他需要评审的重大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三)前海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或协助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管委会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二)根据本办法,结合前海管理局提出的年度投资需求,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定;

  (三)作为引导基金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经过前海管理局或管委会审定的信息;

  (四)提出引导基金专家库建议名单;

  (五)根据引导基金相关规章制度及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组建方案、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参考专家评审对子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或出具书面投资建议书)、开展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开公示、具体实施投资方案、资金拨付、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六)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管委会审定事项,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后拟订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并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

  (七)根据需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作为签约主体与有投资意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投资意向协议等法律文本;

  (八)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前海管理局报送子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九)协助协调各级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为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十)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建立针对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组织子基金定期开展信用登记;

  (十三)前海管理局及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原则上按照每年实际投资额的1%提取,具体根据引导基金公司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支付,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后将资金从引导基金账户转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账户。投资决策过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专家评审、审计、法律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均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第四章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前海合作区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引导基金可根据前海管理局统一部署,经管委会批准后调整投资方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是指为落实前海管理局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等政策,以前海管理局名义印发或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的文件、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纪要或引导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要求设立运作,由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是指在管委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决策投资的子基金。

  其中,专项子基金符合引导基金各项制度规定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决策;与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同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出具书面投资建议书后,提请管委会审定,并按审定后的相关决议和组建方案,设立运作专项子基金。原则上,除前海管理局明确重点引进专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外,市场化子基金组建不得突破引导基金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

  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或者增资投资于符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战略发展方向及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子基金。引导基金投资市场化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基金申报。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项目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对申报方案进行项目预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申报机构数量、当期资金规模等因素自主决策,择优选择通过项目预审的机构。若有其他重大事项需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也可提请管委会主任委员召开项目预审会。项目预审会由主任委员牵头,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固定委员参加即可召开。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采购并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项目预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结合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进行独立决策(或出具书面投资建议书报管委会决策)。

  (六)社会公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审定的投资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方案实施。子基金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引导基金投资专项子基金按上述条款(三)至(七)操作。

 

  第五章投资对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可以在境内外注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其中境内子基金须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

  (二)子基金为直投基金时,投向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子基金为母基金时,投向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为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混合策略基金时,投向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按照母基金和直投基金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上述返投要求;

  (三)聚焦于香港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子基金投向香港青年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

  (五)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同步到位。原则上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候选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投资业绩优秀;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另行拟订申报指南,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退出、激励机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权益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和相关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引导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开支后的净收益,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新一轮的产业发展。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引导基金公司中前海管理局所出资但尚未投出的资金收回,供前海开发建设使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未投资资金可通过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收益。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符合政府投资要求且整体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让利等方式,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让利方案根据子基金对前海产业发展贡献、基金收益率等情况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协商制定。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同时向前海管理局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应将申报指南、评审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同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将上述子基金报告及引导基金相关报告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6128号)同时废止。

 

 

 

 

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