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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前海管理局出台8大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涵盖人才、租金、总部、金融、物流、专业服务、新兴产业、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领域

日期: 2021-04-23 浏览量:2

政策目录: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6-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7-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8-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以下是政策起草说明政策全文。
 
政策1: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牢牢把握前海作为深港合作重要平台的定位和使命,重点聚焦“香港人才”和“在地人才”,结合前海实际情况,起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拟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要充分运用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吸引更多港澳青少年来内地学习、就业、生活,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2021年2月24日,前海管理局与深圳市人才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高水平打造前海国际人才生态圈、高水平建设前海国际人才港等方面开展深度战略合作,努力把前海国际人才港打造成为实施深圳人才战略、服务大湾区、面向国际人才的重要平台。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8〕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该政策实施三年内,优惠度大、吸引力强,申报单位、申报人数和资金支出规模连年增加,但由于该政策存在缺陷,导致其财政奖励资金规模不可控、受益面不均衡。

因此,结合前海实际情况,亟须推出具有前海特色的人才政策2.0版本,更好地服务于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三区一基地”)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的原则,通过前期企业调研走访,横向对比香港、上海、深圳、广州、珠海、福田、罗湖、宝安等地政策措施,我部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点聚焦高层次人才、港澳青年、归巢人才等三类群体,主要支持政策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

一是人才奖励。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分别给予720万元、324万元和216万元的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二是人才载体。对在前海落户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市设站资助的基础上给予100%配套资助。三是人才团队。对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按照省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港澳青年

一是就业奖励。对来前海工作的港澳青年,按博士6000元/月、硕士4000元/月、学士3000元/月、副学士及以下文凭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奖励。二是用人资助。为聘用港澳青年的前海企业分摊用人成本,按每名港澳青年在前海应税工资薪金收入30%,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用人资助,每家机构最高240万元。三是执业奖励。对取得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是实习补贴。对参与前海管理局组织的“港澳青年招聘计划”的港澳青年,按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五是创业奖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办科技及创意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3万元创业奖励。

(三)归巢人才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要求在前海纳税不低于100万元的机构或不低于30万元的港资机构全职工作,在前海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奖励标准为: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25%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3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超过20%部分给予奖励。

个人最高限额3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2000万元,其中前海总部企业和港资机构的个人最高限额5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3000万元。

特此说明。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三)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六条【预算管理】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集聚
 
第七条【人才奖励】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分别给予720万元、324万元和216万元的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
(一)杰出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一流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机构院士;世界顶尖奖项或发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A类人才等具有相当成就的知名专家。
(二)领军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创新创业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B类人才;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丰富研究经验的教授级专家。
(三)青年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成长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C类人才;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副教授级专家,或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全球顶尖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研究经验的优秀博士人才。
经认定的杰出人才可举荐1名青年人才。其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领军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人才载体】对在前海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开办经费的基础上给予100%配套资助。对在前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市设站资助、生活补助和科研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50%、50%配套资助。
第九条【人才团队】经认定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按照省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照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住房补贴】优先保障前海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对租住前海人才住房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自人才认定当月起6年内,分别给予100%、80%、50%的租金补贴。
 
第三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十一条【执业奖励】对在前海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工程建设、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并取得相关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就业奖励】对来前海全职工作的港澳青年,按博士6000元/月、硕士4000元/月、学士3000元/月、副学士及以下文凭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用人资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聘用港澳青年的前海机构分摊用人成本,按每名港澳青年在前海应税工资薪金收入30%,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用人资助,每家机构最高24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实习补贴】对参与前海管理局组织的“港澳青年招聘计划”的港澳青年,按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习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创业奖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办科技及创意机构,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创业奖励。对创办多家机构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贴息支持】对来前海全职工作的港澳人士给予银行融资贴息支持(非涉房类),按每人支付银行融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人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00元。
第十七条【博士后资助】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港澳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开展研究的港澳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7万元科研资助,派驻期限为12个月或24个月。对上述博士后的港澳高校导师(限1名),给予每年8万元的导师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归巢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基本条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上述人才要求在前海纳税不低于100万元的机构或不低于30万元的港资机构全职工作,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第十九条【贡献奖励】经所在机构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的, 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25%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35%给予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超过20%部分给予奖励。
个人最高限额3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2000万元,其中前海总部企业和港资机构的个人最高限额5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3000万元。如年度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额、机构和个人上限,依次按预算总额、机构限额、个人限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对在前海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港澳人士,分别按每年6000元、3000元保费标准,由前海管理局统一为有需要的人才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区域包括港澳及内地医疗机构(私立昂贵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子女教育】对在前海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港澳人士,其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前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按每年缴交学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教育扶持。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便利】发布《前海外籍人才紧缺职业清单》,提供外国人(R字)签证、停留证件、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等出入境管理服务。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并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人员申请居留许可。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同行专家协助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对象为个人的,单位应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受理期限】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执行的,前海管理局取消或收回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相关机构、个人录入公共信用记录,取消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信息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港澳专业人士执业违规的,将通报特区政府及行业协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落户重大创新载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高层次人才,或在集聚人才发展、打造创新策源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扶持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本办法所称“前海”,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或在前海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自建办公用房。
本办法所称“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前海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由前海符合条件的机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3个月以上。聘用后以前海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征缴地,并承诺在国内其他地区无工资薪金所得税扣缴记录。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境外人士累计在内地居留90天以上。
本办法所称“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其中,港澳青年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4周岁。台湾居民可参照港澳人士享受有关扶持。
本办法所称“港澳专业人士”,是指港澳人士中,取得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医师、教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测量师、专业规划师、建筑师、专利代理师、资产评估师、船长或轮机长等,或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证书之一的金融持证人才。
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以上的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人士。澳资(澳门)及台资机构的认定和扶持标准可参照港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机构“纳税”,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纳税(不含关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个人“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一流高校”,是指全球前150名或香港前5名高校;“全球顶尖高校”,是指全球前50名高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同一年度,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奖励与归巢人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办法的港澳青年就业资助与归巢人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同时与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等与个人经济贡献有关的人才扶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

 

政策2:

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前海合作区党工委工作部署,为衔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下称“原租金补贴办法”),我局于2020年底启动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前海办公用房释放量较大,原租金补贴办法鼓励了产权单位共同招商的积极性,促进了注册企业回归,加快了产业集聚。2019年度租金补贴已于2020年底完成发放完毕,共受理103家房源备案申请(同一申报主体视为1家),承租单位申请195家,产权单位2家。经审核及公示,补贴金额合计7797.38万元。
从企业反响和实施效果来看,租金补贴办法增强了在地企业获得感,企业落户前海意愿在提升,但政策的受惠面不够大,办公用房空置率仍较高。值原租金补贴办法扶持期届满之际,我处结合原有政策,重新起草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
二、起草思路
(一)适当扩大受惠面,吸引更多企业落地前海
原《租金补贴办法》对补贴对象的限制条件较为严苛,从2019年度申报情况看,共受理103家房源备案申请(同一申报主体视为1家),政策效应不及预期。未来3年是前海办公用房空间集中释放期。为能吸引更多企业落地前海,做大做强在地经济,在修订的过程中,考虑放宽部分条件,适当扩大扶持受惠面。
(二)加大对港企扶持力度,更加突出深港合作
为进一步发挥前海合作区作为深港合作的国家战略平台作用,吸引更多港人、港企进驻前海生根发芽,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加大了对港资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政策间衔接,统筹办公空间扶持板块
根据工作安排,新的办公用房扶持办法需与各产业专项资金政策做好衔接,将各产业专项资金政策涉及办公空间扶持的需求考虑进去。同时衔接了原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中的购置补贴。
三、重点修订的内容
(一)修订了办法名称
为能同时涵盖租金补贴和购置补贴,新办法将名称由《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修改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
(二)放宽了办公用房的认定标准
原《租金补贴办法》中的办公用房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办公的物业。修订后办公用房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的物业和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
(三)修订了租金扶持的标准
原《租金补贴办法》将扶持对象分为一般、重点和特殊补贴对象,扶持标准不同。修订后,租金扶持对象:一是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企业;二是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三是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的;四是不符合前三类的企业。不再设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或100)平方米的条件。
(四)新增了购置扶持
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中空间扶持部分有购置扶持部分,修订后的办法对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0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其他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购置扶持,其中港资企业的标准相应的提高至1.3倍。
(五)修订了申请方式
对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的符合条件企业,由项目运营单位对其租金直接减免,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向前海前海管理局申请。其他企业可自行申请租金补贴或委托项目运营单位提交申请。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新办法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调整。
特此说明。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降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运营成本,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前海经营,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的物业和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预算管理】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五条【购置扶持】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3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已购置前海合作区内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购置补贴。
本项购置办公用房扶持资金仅享受一次。
第六条【租金扶持】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前海合作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高可扶持3年。
(三)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的,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扶持实际租金和物管费用总额(园区官方发布租金和物管费用指导价)给予扶持。对同一机构扶持不超过3年。
(四)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其他机构按照实际租金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可扶持3年。
第七条【实施原则】原则上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扶持措施。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购置扶持。
    第八条【衔接原办法】2020年12月31日前,在前海合作区内租赁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条件的企业,按该办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产业扶持用房】购置或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十条【一事一议】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以上扶持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购置扶持对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租金扶持对象按以下情况提交申请: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机构,由项目运营单位对其租金直接减免;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申请扶持;
(二)其他扶持对象可自行申请,或委托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流程】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房屋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如委托项目运营单位申报的,需提供法人或非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期限】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的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集中受理,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信用承诺】享受购置扶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扶持款项拨付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缴纳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否则,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享受租金扶持的机构,在扶持期限内不得转售、转租或分租,否则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若发现产权单位故意阻挠依法申请扶持,或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削弱承租单位承租意愿的,产权单位所持前海合作区内所有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违规罚则】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廉政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十九条【内部监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扶持对象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以扶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主体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二)本办法所称“其他重点机构”是包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或在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4.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5.超级独角兽企业或一般独角兽企业;6.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7.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直接经济贡献”是指补贴对象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合作区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本办法所称“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是指入驻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为实现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空间载体,具体产业载体以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列为准;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具体认定条件以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列为准。
(四)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符合条件的澳资(澳门)机构、台资机构参照港资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合作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合作区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含深港、深澳青年合办企业。截至申报截止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条件的台湾籍青年参照港澳青年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所称“香港居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七)本办法所称“实际租金”是指租户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应与实际缴纳租金发票金额一致。
(八)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 号)确定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港澳(台湾、海外地区)高校名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公开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珠海学院、恒生管理学院、明爱专上学院、东华学院、明德学院、香港能仁专上学院、港专学院、宏恩基督教学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大学;
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清华大学、台湾大学、台湾师范大学、成功大学、中兴大学、交通大学、中央大学、中山大学、台湾海洋大学、中正大学、高雄师范大学、彰化师范大学、阳明大学、台北大学、嘉义大学、高雄大学、东华大学、暨南国际大学、台北艺术大学、台湾艺术大学、台东大学、宜兰大学、联合大学、台南艺术大学、台南大学、台北教育大学、新竹教育大学、台中教育大学、屏东教育大学、体育大学、金门大学、台湾体育运动大学、东海大学、辅仁大学、东吴大学、中原大学、淡江大学、中国文化大学、逢甲大学、静宜大学、长庚大学、元智大学、中华大学、大叶大学、华梵大学、义守大学、世新大学、铭传大学、实践大学、高雄医学大学、南华大学、真理大学、大同大学、慈济大学、台北医学大学、中山医学大学、长荣大学、中国医药大学、玄奘大学、亚洲大学、开南大学、佛光大学、明道大学、康宁大学、台湾首府大学、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兴国管理学院、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马偕医学院、台北市立体育学院、台湾科技大学、云林科技大学、屏东科技大学、台北科技大学、高雄第一科技大学、高雄应用科技大学、虎尾科技大学、高雄海洋科技大学、澎湖科技大学、勤益科技大学、台北护理健康大学、高雄餐旅大学、台中科技大学、朝阳科技大学、南台科技大学、昆山科技大学、嘉南药理科技大学、树德科技大学、龙华科技大学、辅英科技大学、明新科技大学、弘光科技大学、健行科技大学、正修科技大学、万能科技大学、建国科技大学、明志科技大学、高苑科技大学、大仁科技大学、圣约翰科技大学、岭东科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台科技大学、台南应用科技大学、远东科技大学、元培科技大学、景文科技大学、中华医事科技大学、东南科技大学、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南开科技大学、中华科技大学、侨光科技大学、育达商业科技大学、美和科技大学、吴凤科技大学、环球科技大学、中州科技大学、修平科技大学、长庚科技大学、台北城市科技大学、大华科技大学、醒吾科技大学、屏东商业技术学院、台北商业技术学院、台湾戏曲学院、文藻外语学院、大汉技术学院、慈济技术学院、永达技术学院、和春技术学院、致理技术学院、亚东技术学院、桃园创新技术学院、德霖技术学院、南荣技术学院、兰阳技术学院、黎明技术学院、东方设计学院、经国管理暨健康学院、崇右技术学院、大同技术学院、亚太创意技术学院、高凤数位内容学院、华夏技术学院、台湾观光学院、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台南护理专科学校、台东专科学校、康宁医护暨管理专科学校、马偕医护管理专科学校、仁德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树人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慈惠医护管理专科学校、耕莘健康管理专科学校、敏惠医护管理专科学校、高美医护管理专科学校、育英医护管理专科学校、崇仁医护管理专科学校、圣母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新生医护管理专科学校;
海外地区: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政策3:

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我局于2020年12月启动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下称《总部细则》)修订工作。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总部细则》有效期已届满。
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经济发展,探索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创新举措,我局于2016年9月出台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深前海〔2016〕170号),后于2019年2月修订出台了《总部细则》,《总部细则》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迫切需要修订出台新的办法。
(二)更加突出对港合作。
为更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挥前海合作区作为深港合作的国家战略平台作用,进一步为香港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有必要加大对港资企业支持力度。为此,需对《总部细则》中涉及港资企业扶持项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更加突出做大在地经济。
为进一步做大前海合作区在地经济,总部政策需突出支持在地经济发展的导向。为此,对总部企业扶持对象的条件设置在既有满足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基础上,新增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在地经营条款。利用财政资金导向性,吸引更多总部企业回归前海合作区,提升财政扶持效率,做强在地经济。
二、重点内容
(一)修订了办法名称,更加聚焦总部企业扶持。
为保持与市、区各级总部办法一致,更加贴切总部企业扶持,新办法将名称由《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改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二)增加了在地经营条款。
为体现做大前海合作区在地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总部政策导向作用,此次修法对申报企业的限制在以往仅要求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基础上,增加了“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要求(第2条)。
(三)新增了预算管理条款。
为有效控制扶持资金规模,确保财政资金可控、规范运行,对专项政策资金设置了预算控制条款,确保财政扶持资金可持续。本次修订新增了预算管理有关条款(第5条)。
(四)调整了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参考深圳市及兄弟区最新修订的政策及局内专业处室意见,对综合型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专业机构总部等的认定标准做了优化。其中,综合型企业总部结合市新修订的总部办法做了修改(第6条);金融企业总部按照新修订的市金融业扶持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第7条);现代物流企业总部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认定标准,直接经济贡献由2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有1亿元降至5000万元(第8条);专业服务业机构总部结合实际不再单列,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可参考其他功能性总部申报(第9条),其余部分可参考专业服务业专项政策予以申报。
(五)调整了跨国企业地区总部认定。
结合市商务局最新出台的《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中新增了“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条款(第9条第五项)。
(六)调整了部分总部企业集聚扶持标准。
1.综合型企业总部。考虑到新增了新落户企业承诺制扶持方式,因此相应延长了集聚奖励发放年限,企业完成相应年度承诺后,即可获取相应集聚资金。另,参照市最新的总部企业办法,适当降低集聚扶持标准(由2000万降至1000万)(第12条第一项)。
2.金融企业总部。参照新修订市金融业扶持办法,并结合前海实际,增加了金融企业总部扶持标准,最低档次由300万增至800万,封顶由2500万增至5000万(第12条第二项)。
3.专业服务业机构总部。新办法根据实际删除了有关专业服务业机构总部的相应扶持条款。
(七)调整了贡献扶持标准。
为保持财政可持续性,新办法参考市总部企业办法关于贡献扶持有关规定“…奖励金额按照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部分再乘以30%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调降了贡献扶持比例及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按照直接经济贡献4%、5%、6%的比例调整为3%、4%、5%的比例,最高限额由3000万元调整至2000万元(第13条)。
(八)新增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条款。
随着可供出售的用地面积日益减少,前海合作区未来对拿地企业的要求将日趋严格。总部企业作为前海合作区经济实力做强、贡献力度最大、辐射带动作用最广的企业,是最有可能满足用地出让条件的企业。在总部办法中,新增鼓励支持总部企业用地条款,一方面体现前海合作区对总部企业的重视,一方面也是为后续的用地出让提前储备相应项目(第14条)。
(九)更加突出深港合作。
为突出前海合作区政策“港味”,加大对港资企业的扶持力度。新办法明确了港资企业总部的定义,不再详细单列港资总部企业各种类型,只要申报企业股东满足一定比例港资成份的即可申报,便于企业理解。同时,提升了赴港资总部企业的扶持标准,由原来的按一般企业扶持标准的50%调增至130%(第16条)。
(十)关于人才扶持与空间扶持。
按照局关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中的空间扶持与人才扶持将统一纳入到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政策及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政策中。为此,新办法中仅预留了相应政策接口,不再列明具体的扶持条款(第17条)。
(十一)明确了审核分工。
为落实局长办公会做出的“请财务监管处负责,按照归口处+专业处模式,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流程”会议精神,参考市发改委关于总部企业的审核分工方案,新增了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审核分工条款,即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行业对口处室予以初审并拟定扶持协议,并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管理局审定(第19条)。
(十二)关于履约限制。
为使总部办法履约限制条款科学合理,便于监管和执行,参考新修订的市金融发扶持办法关于“金融企业总部……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之规定进行修订,删除了“十年内迁离的,应按扶持协议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表述,修改为更为合理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第22条)。
(十四)关于动态评估。
参考新修订的市总部企业关于总部企业复查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动态评估机制,实施红黄牌制度,给予企业一定缓冲期。同时,以申报指南的方式明确复查规则,便于动态调整(第26条)。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新办法还对其他内容就行了调整。
特此说明。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

总部企业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前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深圳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五条【分类】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由前海管理局依据本办法认定并实际在前海合作区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综合型企业总部、功能型企业总部和独角兽企业总部。其中功能型企业总部分为金融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和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
总部企业中香港投资者持股30%以上的为港资企业总部。
第六条【择优不重复】总部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由其择一申请,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七条【预算管理】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八条【综合型企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在前海合作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
(二)在前海合作区持续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或其控股母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承诺第二年在前海合作区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第三年在前海合作区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5亿元。
第九条【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子公司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除集聚扶持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条【现代物流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是指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十一条【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是指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实缴注册资本或上一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或前两个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7500万元或前三个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四)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内地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总部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可放宽至二级子公司;
(五)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六)管理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且存续期不少于五年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独角兽企业总部】独角兽企业总部是指成立10年以内,在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且未上市的企业。因采取红筹或结构性合约架构而无法确定估值的,可以实际控制主体估值为判定标准,但需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企业与实际控制主体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其扶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种方式认定总部企业数量比例不得超过被扶持企业总数量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额的25%。
 
第三章 总部企业扶持
第十四条【集聚扶持】经认定的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集聚资金扶持。集聚扶持为一次性扶持,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一)对综合型企业总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条件的,给予1000万元总部集聚扶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对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分别给予集聚扶持500万元。
(二)对金融企业总部,按实收资本给予集聚扶持。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集聚扶持,单个企业集聚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对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参考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的直接经济贡献给予总部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给予600万元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4000万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
(四)对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
(五)对独角兽企业总部,参考最近一轮融资估值和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给予集聚扶持。估值10亿美元以上100亿美元以下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估值10亿美元以上100亿美元以下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0万元集聚扶持;估值100亿美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
(六)已获得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落户引导资金及前海合作区其他落户引导扶持的,在申请总部集聚扶持时,应扣除已获得的落户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贡献扶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自认定年度起按年度给予贡献扶持: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4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3亿元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2000万元贡献扶持。
第十六条【用地扶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前海合作区用地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总部企业对前海合作区的直接经济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十七条【培育扶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培育扶持;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港资企业总部扶持同类型总部企业中,港资企业总部扶持标准按既定扶持标准的130%予以核定,有限额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其他扶持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含购置补贴、租赁补贴)、人才扶持按照前海合作区其他相应专项支持政策予以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条【审核流程】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的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前海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扶持协议。
第二十一条【审核分工】前海管理局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申请,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交由行业对口部门予以初审并拟定扶持协议,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前海管理局批准,批准后由行业对口部门组织签署扶持协议。
第二十二条【审核时限】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三条【申报资料】申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时限约束】享受本办法支持的总部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之日起,十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集聚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五条【惩罚】总部企业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总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前海合作区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前海管理局和总部企业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七条【违法惩罚】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复查】前海管理局对已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施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复查通过的可继续享受相应扶持。对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黄牌警示,并暂停当年度总部企业扶持资格。对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红牌,取消总部企业扶持资格。
金融企业总部复查指标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准,如复查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综合型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独角兽企业总部以认定上年度的核心指标为基准(核心指标指申请总部认定时所涉及到的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实缴注册资本、基金管理资产总额、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持股比例等),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复查核心指标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但仍高于总部企业认定最低标准的,可视同复查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择优原则企业在申请总部资金扶持时,若同时满足两类以上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企业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的核算值。
本办法所称“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资(澳门)企业总部、台资企业总部定义、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总部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直接经济贡献总额”是指申报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直接经济贡献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合作区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本办法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本办法所称“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认定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地区总部。
本办法所称“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但未享受相应年度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可按深前海规〔2019〕3号文继续执行。

 

政策4: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为了促进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我局于2019年出台实施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下称“试行细则”)。试行细则于2020年底到期,现需根据前期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前海金融业未来发展方向,重新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对现行条文进行优化调整。
一、政策制定必要性
一是保证政策时序前后衔接。试行细则是结合前海金融业发展实际,依据深圳市有关金融业扶持措施制定的,自从2019年8月20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政策效果,累计支持辖区内持牌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业态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市场主体超过1亿元,有力保障了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试行细则即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确保对金融业发展扶持“不断档”,有必要结合政策落实效果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前期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科学评估与调整,保障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延续性。
二是顺应金融创新发展大势。当前,前海金融业发展既面临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也肩负着跨越改革“深水区”、创新“无人区”的艰巨任务,在“在地经济”比例、深港金融合作能级、重大项目平台的前沿度和创新性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可提升空间。在全球经济金融发展重心向中国转移、金融科技掀起金融行业颠覆性变革等大背景下,前海有必要应时代所趋、中国所需、湾区所向、深圳所长,瞄准深港合作、跨境金融、金融科技、数字金融等领域,提出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和扶持办法,以一流标准、一流服务、一流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资源在前海集聚创新发展。
三是应对金融资源竞争加剧。近年来,全国各大金融中心城市以自贸区为依托,不断加码金融业发展扶持力度,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被中央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海南自贸区全岛升级为自由港,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成渝双城等地区形成各具特色的金融集聚态势,前海金融业发展正在面临其他战略平台异军突起的重大挑战。前海既肩负着以现代服务业引领带动全国和区域经济转型的重任,又是深圳应对强大竞争压力和实现加快发展的关键所在,有必要参照国内外领先地区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在明确金融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提高政策支持的精准度与有效性,加大对前沿项目、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的资源倾斜与战略引导,形成有利于金融资源自发集聚生长的“政策高地”与“成本洼地”,持续保持前海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政策制定导向
一是突出发展持牌金融。对于持牌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企业总部在落户奖励、贡献奖励、高管奖励等方面制定较为完善的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做优做强,不断增强资本、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辐射影响。
二是突出特色金融创新。针对前海优势金融产业类别和未来发展迅猛的新金融产业,包括金融科技、数字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等业务进行扶持,力争实现弯道超车。
三是突出深化深港合作,加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对港资金融机构给予额外的落户、税收、贴息等奖励,降低港企港人奖励准入门槛,支持深港跨境金融业务发展,推动前海率先落实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十七、十八次全会明确将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勾画出前海未来金融发展新蓝图。前海围绕“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定位,力争用10年时间将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打造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一流金融城。
四是突出金融在地经营。针对已在前海注册、不在前海实际办公的金融企业,制定专项补贴奖励政策,促进相关金融企业回归前海、扎根经营。
三、政策制定主要内容
本次拟制定的支持前海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是结合前海金融业发展实际,依据深圳市有关金融业扶持措施制定,并做好与前海总部扶持等政策无缝对接。共分九章、四十二条,比之前多十七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本办法对金融企业奖励标准参照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前海发展特点有所区别:(1)把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三类金融企业视同作为金融总部机构,参照享受有关扶持措施。(2)金融专业子公司增加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专业子公司”这一创新型金融机构。(3)加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和WFOE PFM。
(二)关于奖励标准
原政策按照市奖励政策的50%享受配套扶持,本次政策制定大幅提高了奖励幅度,适度降低了奖励标准,还新增了奖励种类。
1、提高奖励幅度。原《前海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本次重新制定后,相当于对持牌金融企业总部按照1:1配套;针对性提高港资金融机构奖励幅度,为支持港资企业发展,对港资企业按相关核算金额的1.5倍给予支持。
2、扩大奖励范围。根据前海金融发展特色适度降低奖励准入门槛,如市政策要求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才可获得落户奖励,本办法不做要求,鼓励更多持牌金融入驻前海,活跃区域金融生态;对港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奖励只要求资本金5000万元(其他2亿元),吸引更多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
3、重奖专营机构。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对于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奖励500万元。从贡献上来讲,专营机构贡献较大,如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落户前海,当年纳税即达6.4亿元,2016年度纳税17.31亿元,2017年度纳税22.82亿元。本次政策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吸引此类机构在前海集聚创新发展。
(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奖励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步入持牌经营阶段。设立要求包括: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4.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本办法拟对金融控股公司给予区别性奖励政策。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把金融控股公司单列,并不列入金融企业总部奖励范围。本办法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大、综合贡献相对偏小(金控公司只有股权管理功能,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特征,给予金融控股公司和一般金融总部有区别的奖励政策,“轻企业落户奖励、重高管团队奖励”,对于招商、平安、华润等筹建中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进行针对性奖励,吸引企业落地前海。
(四)关于深港金融合作及新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奖励。
深港金融合作是本次政策制定的新增重要内容,从港资金融机构额外奖励、重大跨境金融平台奖励、港资金融科技机构奖励、外商投资基金奖励、跨境发行债券奖励、港资金融科技机构奖励、港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奖励等方面对港资金融机构给予特殊优待,支持深港金融合作深入推进。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十七、十八次全会明确将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勾画出前海未来金融发展新蓝图,也本次政策制定的新增重要内容。为加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推动优质金融企业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集聚,本办法从集聚配套扶持、租金扶持、经营团队贡献奖励、外资金融企业筹备扶持等方面对新入驻深港国际金融城先导区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五)关于数字人民币业务奖励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在全国铺开,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部署了十大重点工作包括“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前海具备试点测试数字人民币用于线下消费、发放津补贴、奖励金以及开展跨境电商、跨境贸易、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的独特优势条件,本办法拟对参与数字人民币测试的金融企业给予补贴,提高前海金融企业参与数字人民币创新的积极性。
四、政策制定亮点
一是奖励方法多样,更好贴合落户需求。除了针对金融企业落户的一次性奖励,还借鉴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的经验做法,给予金融企业高管奖励并作为金融企业落户奖励的配套政策,对吸引新设和新引进金融企业总部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是针对金融业创新发展趋势给予大力扶持。政策中对专营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科技、数字人民币等新兴金融领域进行重点奖补,促进前海金融创新和对外开放。
三是重点突出深港合作和金融集聚。结合前海新发展阶段的重点任务,在政策中增加专门章节,鼓励和促进深港金融合作、金融企业回归前海实地经营,支持前海特色金融业务发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进一步促进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设立前海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前海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在前海注册,且在前海实际经营(本办法特别规定的除外)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税收征管地在深圳税务局第三分局的,视同在前海缴纳税收。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适用对象范围如下: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子公司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二)金融控股公司。
(三)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
(四)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五)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六)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
(七)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企业、组织。
第五条【择优不重复】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六条【预算管理】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章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第七条【金融企业总部扶持】 金融企业总部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请有关扶持。
第八条【金融控股公司、专营机构、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前海新注册或新迁入并在地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可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请除聚集扶持以外的其他政策。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按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对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章    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第九条【金融科技公司奖励】
(一)对在前海新注册以及新迁入的,由香港虚拟银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在前海新注册以及新迁入的,由境内外持牌金融企业发起设立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30%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在前海新注册以及新迁入的,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发起设立且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为金融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前海企业在2020年4月21日之后,其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沙盒”试点应用的,给予其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入选深圳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应用的,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条【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对金融租赁企业和纳入深圳市监管名单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其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公司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针对资产规模20亿以上的,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且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公司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港资持股比例超过25%的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如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再给予企业20%的额外业务奖励。
上述奖励总额每年1500万元。如申报奖励额超过1500万元,则对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批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奖励】 对纳入深圳市监管名单内的商业保理企业,按上一年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达100亿以上,每家单位给予100万的奖励;提供融资总额达50亿以上低于100亿的,每家单位给予50万的奖励;提供融资总额达10亿以上低于50亿的,每家单位给予20万的奖励。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工商显示虽无股权关系但实际为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对港资商业保理企业,如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再给予企业20%的额外业务奖励。
上述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申报奖励额超过2000万元,则对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十二条【数字人民币推广奖励】
(一)数字人民币试点金融机构在前海拓展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每为一家商户、门店等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奖励500元。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申报奖励额超过200万元,则对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二)对在前海推广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试点金融机构,按照交易发生额(以人民币计价)的1%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如申报奖励额超过300万元,则对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十三条【上市融资奖励】 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前海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港资金融机构额外奖励】 对新注册以及新迁入的港澳金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五)款一次性落户奖励条件的,再给予30%的额外落户奖励。
第十五条【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奖励】 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在前海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粤港澳大湾区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等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入驻港澳保险大湾区服务中心的保险机构,给予50万元入驻奖励。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基金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产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七条【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扶持】 对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方给予200万一次性运营扶持。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的,给予300万一次性运营扶持。
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应符合以下条件:实际运营且办公面积500平米以上;运营方过往加速的企业在近二年内合计获得3亿元以上股权融资;运营方承诺每年进入加速器的港资企业占比30%以上。
第十八条【港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 对在前海新注册以及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港澳银行类金融机构(含香港持牌放债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九条【外资金融企业筹备扶持】 港澳等外资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前海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自其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具体标准如下:
(一)申请在前海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的,给予每家申请机构每年5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年。
(二)申请在前海新设立或新迁入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给予每家申请机构每年3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港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奖励】 对前海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交易额的0.01%给予支持,单家交易场所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跨境发行债券奖励】 对在香港、澳门金融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前海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奖励】 在前海新注册或新迁入并在地经营的金融控股类公司,实收资本5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8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持股50%以上或单一最大股东且并表)3家以上在前海注册并在地经营金融机构总部的,对承担金融控股类公司管理职责,并取得有效香港工作签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如在香港取得收入并在香港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前海予以补缴的,全额补贴上年度在前海补缴税额;如在前海取得收入的,参照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标准,给予个人贡献补贴。上述补贴均为一次性补贴,发放至个人,每年最高3000万元。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控股类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上述标准及方式继续每年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先导区空间载体及入驻企业认定】 符合条件的楼宇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认定为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入驻先导区的机构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具体认定方式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通知。
第二十四条【先导区集聚配套扶持】 对新入驻先导区且租用办公面积不低于300㎡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集聚配套扶持:
(一)对金融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二)对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三)对被认定为其他功能型总部企业(参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地方金融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四)港澳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130%执行。
如该项扶持政策年度申请总额超过5000万元,则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五条【先导区办公用房扶持】
(一)入驻先导区前海管理局局属物业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办公用房扶持:
1.营利性金融组织: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执行,港澳资金融企业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30%执行。
2.非营利性金融组织: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5%执行。
3.国际金融组织及在华分支机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租金按零租金标准执行。
(二)入驻先导区内其他办公用房的机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享受相关扶持。
第二十六条【先导区经营团队贡献奖励】对新入驻先导区的金融企业,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其在前海经济贡献的1%给予经营团队贡献奖励,发放至个人。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港澳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130%执行。如该项扶持政策年度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五章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第二十七条【金融论坛资助】
(一)对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峰会,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并经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对国际知名金融机构、高端智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前海举办冠名前海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并经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金融行业协会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金融创新资助】 每年开展前海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资助,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重大金融项目奖励】 对于前海管理局引进的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金融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等,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条件】 申请扶持的机构及个人所在的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奖励政策的,不受本条款约束)。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五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注册未满五年的,自注册后无上述情况);申报及审核前三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注册未满三年的,自注册后无上述情况)。
上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机构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五)本办法中所称新注册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指2020年4月21日之后注册或迁入前海的金融机构。前海企业在2020年4月21日之后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视为新注册金融机构。
(六)本办法中所称新入驻先导区金融机构,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实际办公地从前海外迁入先导区(以租赁合同起租日计算)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由我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我官方网站公示。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详见申报指南,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申报与核准流程】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办理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人可在办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核查。前海管理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并公示。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公示。
(四)签订扶持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与机构签订扶持协议。
(五)拨付经费。签订扶持合同后,机构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应账户信息,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受理期限】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依法监督】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三十六条【产业协议】 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不迁离前海。
第三十七条【失信惩罚】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各项扶持措施。
机构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前海公共信用平台不诚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深圳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处罚】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名称解释】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 号)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主体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米的核算值。
(三)享受本办法的“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内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四)享受本办法的澳资(澳门)企业,其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经济贡献”是指申报机构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六)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七)本办法中所称“独角兽企业”,指符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独角兽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企业。
第四十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
 

 

政策5:

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促进商贸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又好又快发展,深化深港合作,规范上述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草拟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前海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2020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出台本《办法》,从商业运营主体与经营商户两方面对商业配套予以支持与奖励,有利于缓解前海人气不足问题,营造浓厚商业氛围,加快前海区内的“国内大循环”。同时对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等与“国际循环”息息相关的业态进行扶持与奖励,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是落实市委关于建设“深港商贸物流发展集聚区”的迫切需要
伟中书记在前海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加快打造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国际高端智库集聚区、深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深港商贸物流发展集聚区、深港数字经济集聚区、深港总部经济集聚区,促进双方人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高效便捷流动,切实为香港服务业发展拓展空间。”本《办法》是打造深港商贸物流发展集聚区的重要支持措施,并为深港商贸物流发展集聚区的先导区——前海深港商贸物流小镇专设一章支持措施,强化对港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动优质增量注入,支持存量做强做大,形成产业集聚。
(三)是前海稳外贸的必要之举
受新冠疫情、美国制裁影响,前海外贸形势较为严峻。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物流供应链企业先受国内复产复工问题影响,而后境外上下游也因疫情经营受阻,物流供应链企业发展面临困难。其次,受美国制裁影响,2020年10月前海外贸进出口出现单月同比下滑情况,总体外贸增速下降。目前国内疫情尚未稳定、国外疫情蔓延,疫情对外贸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广泛性,美国制裁短时间内未能撤除,前海稳外贸压力凸显。
二、重点条文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贸易物流供应链发展支持、航运发展支持、商贸物流业深港合作载体支持、共性支持、申请与审核、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合计40条,明确了支持范围与对象、支持标准、申请流程、审核方式、责任与管理等内容。《办法》重点支持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的对象,设定单家机构年度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并侧重区域合作,对港澳台企业的扶持标准和上限按1.3倍予以核定和执行。
(一)贸易物流供应链发展支持
本章是针对贸易物流供应链企业的支持,具体支持措施共6条。
一是从稳外贸角度,对有较大外贸贡献的物流供应链企业,分别根据其外贸进出口额、经济贡献及所获荣誉给予奖励。具体为:根据外贸进出口额(含跨境电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元的,可享受10-100万元的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中国进口企业200强”、“中国出口企业200强”、市重点物流企业或获得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可享受10-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承租综保区仓库的企业给予仓租支持,缓解经营压力。
二是从引导产业升级的角度,提出仓库智慧化升级改造支持,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支持。
三是从提高行业影响力的角度,提出行业标准制定奖励,分别给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00、20万元的奖励。
(二)航运发展支持
本章是针对船舶管理、海员服务、港口运营、邮轮游艇等航运相关企业的支持,具体支持措施共5条。
一是国际航运支持,针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给予注册支持、抵押权登记支持。二是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管理支持。三是促进人才发展,对获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给予3万元一次性支持。四是鼓励新增欧美、亚洲外贸航线,船公司每新增一条欧美航线或亚洲航线,且年吞吐量超过1万TEU,可享受300万元支持。五是对邮轮产业给予支持,邮轮公司可享受落户支持;以太子湾为母港或访问港的邮轮航线可视情况享受50-150万元的支持。
(三)商贸物流业深港合作载体支持
为贯彻落实领导指示,深化深港合作,促进商贸物流业深港合作载体(即前海深港商贸物流业小镇,以下简称“合作载体”)建设与发展,特设“商贸物流业深港合作载体支持”版块,本章共6条,明确了合作载体范围、附香港元素(或经批准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的重点支持对象。
具体支持措施包括三类。一是从降低运营成本的角度,提出75元/m2/月、连续5年的商铺租金支持,同时可享受前海综合保税区仓库租金额外5%的支持。二支持合作载体空间发展,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共享办公运营主体给予20元/m2/月的扶持,鼓励共享办公运营主体充分考虑物流供应链企业办公需求较少的特点以及吸引港人来深创业,整合优化办公空间。三是鼓励电商直播基地入驻合作载体,根据其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扶持。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商业、航运服务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五条【扶持形式】设立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采用事后方式支持产业发展。
第六条【预算管理】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扶持上限】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个人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基本条件】本办法重点支持在前海主要从事贸易、现代物流、商业、航运服务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的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二章 贸易物流供应链发展支持
 
第九条【适用对象】本章适用于在前海合作区内主要开展贸易、现代物流业务的机构。
第十条【外贸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为前海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跨境电商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经济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达一定规模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
(二)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
(三)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0万元;
(四)不少于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其中,同时满足总部企业支持条件的,可择优享受支持。
第十二条【前海综合保税区仓库租金支持】对承租前海综合保税区仓库的企业(申请时所剩租约不少于3年、面积不小于1000m2),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的10%给予支持(不含转租部分),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十三条【仓库升级改造支持】支持企业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对仓库进行5G应用、AGV小车等智慧化升级改造。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并于受理当月或上一年度完工投产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企业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年。
项目已获市、区支持的,叠加本支持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总额。
第十四条【重点物流企业奖励】
(一)对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海关》杂志“中国进口企业200强”或“中国出口企业200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经市交通局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四)对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已获得高级认证,复审后有再次获得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励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制定奖励】对上一年度联合前海管理局共同制定贸易、物流、供应链领域有关标准并推广应用标准的行业协会或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发起单位奖励:
(一)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个标准奖励100万元;
(二)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每个标准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航运发展支持
 
第十六条【适用对象】本章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主要从事船舶管理、海员服务、港口运营、邮轮游艇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以及有利于促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的机构。
第十七条【国际航运支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支持: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包括邮轮、海工船舶等特殊船舶),给予70元/总吨的一次性支持。单船登记支持不超过40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支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支持,单船抵押登记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支持。
第十八条【国际船舶管理支持】开展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服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含“中国前海”籍邮轮、海工船舶等特殊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支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资质(代管船舶适用);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不短于3个月。
第十九条【航运人才支持】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条【新增集装箱航线支持】对新增集装箱航线挂靠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船公司予以支持。注册在前海,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每新增一条欧美或亚洲外贸航线(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可享受300万元航线支持。两家以上船公司共享同一新增外贸航线的,按集装箱吞吐量比例确定各家船公司扶持金额。
第二十一条【邮轮产业支持】对在前海注册或运营的邮轮公司及邮轮码头公司给予支持。
(一)落户支持:在前海注册组建邮轮公司或国际邮轮公司在前海设立区域性总部,具备自有邮轮运力,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际航线运营资质证书和营运许可证,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航线支持:在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超过12次的邮轮公司,按航线类型进行支持。将太子湾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150万元;将太子湾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100万元;2日1晚短途航线的,每条航线50万元。
 
第四章 商贸物流业深港合作载体支持
 
第二十二条【载体范围】大力支持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商贸物流业深港合作载体(以下简称“合作载体”)开发运营,深化深港在贸易、现代物流、商业领域的合作,为香港企业发展与香港居民就业拓展空间。
第二十三条【重点支持对象】以下对象可申请入驻合作载体:
(一)港资企业或香港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
(二)雇佣不少于10名香港居民(或员工占比达25%)的企业;
(三)专门服务港资企业与香港居民的企业或机构;
(四)香港居民个体工商户;
(五)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同意的内地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商铺租金支持】2021-2023年入驻合作载体的机构,自实际产生商铺租金费用之日起,按照75元/m2/月的标准享受5年商铺租金支持。
每家申请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支持。
第二十五条【共享办公扶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共享办公运营主体可享受20元/m2/月的扶持:
(一)共享办公运营主体以整个共享办公项目为单位申请扶持,出租率不低于70%;
(二)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同一共享办公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二十六条【电商直播基地扶持】对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前海电商直播基地运营主体,按实际交易额的1%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二十七条【仓库租金支持】入驻合作载体且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单位,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可额外享受5%的租金支持。每家申请单位享受本办法下的仓库租金支持(含第十一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
 
第五章 共性支持
 
第二十八条【人才支持】各机构及个人可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深港国际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定)享受相关人才支持。
第二十九条【办公租金支持】各机构可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暂定)享受办公租金支持。
第三十条【总部经济支持】各机构可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暂定)享受总部经济支持。
第三十一条【深化区域合作】港资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标准和上限按照本办法(除第五章)既定扶持标准和上限的1.3倍予以核定和执行。澳资(澳门)企业、台资企业,其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二条【申请流程】专项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第三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受理期限】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时限约束】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5年内迁离的,按年度平均分摊年度扶持资金,应按规定返还剩余年度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三十六条【惩罚】申请主体在申请、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八条【依法依纪】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元”均指人民币。
(三)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单位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m2的核算值。
(四)本办法所称“港资企业”指香港投资者持股不低于30%的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五)“香港居民”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六)“专门服务港资企业与香港居民的企业或机构”由前海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的营业收入结构等经营数据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10号)同步废止。

来源: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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